公司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進入破產清算或者重整的,此時,債權人應向管理人在申報債權期限內申報債權,過期限申報債權應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依照程序申報債權并且未必所申報的債權都可以被確認。找法網提醒您,債權的清償順序是在公司清算剩余財產清償順序的最后,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資料圖】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1.無擔保債權。指企業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擔保物擔保從而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種無擔保債權屬于普通債權,它在債權總額中比重大,債權人人數多,是債權確認的重點。
2.放棄優先債權。指那些原本具有財產擔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棄的由擔保而形成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
3.擔保差額債權。指雖有財產擔保,但是擔保物的價款不足清償財產擔保的債權數額。對此擔保差額債權,其不足清償部分,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一般應將差額部分作為破產債權處理。
4.代保債權。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一個企業的債務由保證人“作保”可提供償債保障。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5.索賠債權。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為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決定不再履行破產企業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損害。
三、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企業沒有進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產。
2.企業進行重整失敗。
3.企業進行和解失敗。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