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報料稱,8月31日,她在下班途中與一輛車牌號為云LAII8警的警車迎面會車時發生側面擦掛,事發時警車未減速且在事后逃逸,結果交警判定稱對方“肇事駛離”。
【資料圖】
據媒體報道,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政府工作人員稱,涉事警車為大理州洱源縣法院車輛,駕駛人為該法院干警。
9月8日下午,云南省洱源縣人民法院發布一則情況通報,具體如下:
近日,一則“洱源法院警車肇事”的信息引發網絡關注,我院高度重視,迅速開展核實調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2023年8月31日下午,我院司法警察李某樑等三人前往洱源縣拘留所執行公務。15時30分許,李某樑駕駛警車行駛至彌茨線時,與李某某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在會車過程中發生側面刮擦,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洱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李某樑負事故全部責任,對李某樑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6分的行政處罰。事故發生后,李某樑真誠向李某某賠禮道歉,交警部門主持雙方調解,9月6日下午,雙方已達成賠償協議并履行完畢。
我院已對李某樑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深刻檢討,并將按照相關規定對其作出處理。該事件的發生,說明我院對干警的日常教育管理不到位,我院將持續正風肅紀、加強管理。真誠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網民對我院工作予以監督。
>>>此前報道
近日,有網友報料稱,8月31日,她在下班途中與一輛車牌號為云LAII8警的警車迎面會車時發生側面擦掛,事發時警車未減速且在事后逃逸,結果交警判定稱對方“肇事駛離”。
據媒體報道,洱源縣政府工作人員稱,涉事警車為大理州洱源縣法院車輛,駕駛人為該法院干警。
▲肇事的警車。圖片來源/當事人微博
當事網友李女士向媒體介紹,8月31日下午3點左右,她駕駛車輛返回洱源縣途中,與一輛警車會車,“當時我已經停車準備讓他,但是他車速特別快,也沒剎車,直接沖過來撞到我的車。發生擦掛后他不僅沒停車下車查看,反而直接開車跑了。”
李女士當即報警,等了近一個小時肇事警車才返回現場。“我的車倒車鏡給撞壞了,車身也有劃痕。”李女士稱,事故還造成自己身體輕微傷,同行乘車的同事手臂受傷。從李女士提供的照片看,涉事警車左側反光鏡也有擦掛痕跡。
交警部門判定涉事警車全責。不過,李女士對交警部門認定涉事警車屬“肇事駛離”的表述表示質疑,而且目前對方沒有給出合適的解決方案。
洱源縣交警大隊9月3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8月31日,李某樑駕駛車牌號為云LA118警的小型普通客車,沿彌茨線由南向北行駛。15時30分許,在行駛至彌茨線20公里500米處,與由北向南李某杰(即李女士)駕駛的車牌號為云L*****小型普通客車,在會車過程中發生側面刮擦,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圖片來源/當事人微博
“當事人李某樑違反會車規定,是造成此事故根本原因,應承擔全部過錯。”交警部門認定,發生事故后,李某樑未立即停車、未報警,駕駛肇事車輛駛離事故現場。
事故認定李某樑負該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杰無責任。
9月7日上午,云南大理洱源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涉事警車確系該單位車輛。“這個事情交警部門已有認定結果。我們會對涉事人員處理并發布通報。”
對于李女士的質疑,記者致電洱源縣交警大隊工作人員稱,了解情況需要出具公函并到該大隊才能進行答復。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告訴記者,“肇事駛離”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可能是想對相關事故過程進行所謂的“客觀性”描述;肇事逃逸則是法律規定的相關情形,根據事發的具體過程來看,該警車屬于肇事逃逸。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該事故發生過程及后果來看是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但尚未構成犯罪。
“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立即停車報警或者救助傷者,而不應徑直離開現場,作為警務人員更應該遵紀守法,做好模范帶頭作用。”林小明律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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