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濕地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公布,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據悉,該《辦法》的出臺,將有助于我市進一步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可持續利用,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推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溫州三垟濕地。劉吉利 攝
據悉,《辦法》共27條,不分章節,著重細化上位法有關規定和規范一般濕地保護,并為今后更高層階立法試點探路和積累經驗。例如在加強濕地保護方面,《辦法》明確,要開展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加強成果運用。明確濕地保護規劃編制要求及其層級指導監督,規范一般濕地保護標志設立及其內容、式樣。根據《辦法》,涉及一般濕地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核準征詢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同時,持續開展近海與海岸濕地保護及其生態修復,保護溫州灣、樂清灣、南北麂列島等濕地生態。
【資料圖】
瑞安濱海。莊穎昶 攝
蒼南縣沿浦鄉。金建國 攝
瑞安林垟濕地。謝作力 攝
《辦法》還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甌江山水詩路文化帶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組織研究、挖掘、整理、傳播溫瑞塘河文化、楠溪耕讀文化、海洋漁耕文化、廊橋文化等濕地特色甌越文化,將地域人文元素、歷史文化傳承、自然生態景觀與濕地保護相結合,促進濕地生態文化體系建設。
平陽萬全濕地。張建國 攝
溫州具有豐富的海洋、河流和灘涂濕地資源,全市濕地面積20余萬公頃,為全省最多。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濕地保護面臨濕地利用隨意性大、協調協同機制不健全、科研支撐體系落后等問題。
近年來,我市全面加強濕地保護修復,在全省率先開展國際濕地城市創建,并制定出臺《溫州市創建國際濕地城市實施方案》,致力形成“三江碧水千里海岸萬頃水鄉”的濱海濕地城市風貌。截至目前,我市已有10處省級以上重要濕地,其中南麂列島2023年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同時,我市以“五水共治”和“藍色海灣”為抓手,將紅樹林造林納入年度國土綠化任務,在洞頭、樂清、蒼南等地大力推進紅樹林保護修復,計劃打造中國最北的萬畝紅樹林濕地,使其成為溫州濕地的重要名片。
溫州市濕地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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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 性,促進濕地可持續利用,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推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浙 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修復以及相 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在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區域內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還 應當遵循《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 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生態文明建設 相關目標評價考核,將開展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 原則列入預算,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統籌協調機 制,推動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濕地保護格局。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發揮政府主導作用, 推進市場化補償,拓展籌資保障渠道,完善生態補償方式。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濕地保護 相關工作,引導合理利用濕地,開展濕地巡查,勸阻、制止非法 占用濕地、破壞或者可能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已經承 接濕地相關行政執法事項的,應當依法行使相應行政處罰權。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引導村(居) 民支持、參與濕地保護。
第五條 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指導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 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負有濕地保護職責的其他部門建立健全 濕地保護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濕地保護聯席會議 制度,研究、協調和處理下列濕地保護工作:
(一)本級政府濕地保護規劃建議;
(二)本級政府濕地保護的年度工作安排;
(三)濕地保護職責重大分歧:
(四)上級政府或者主管部門通報反饋以及本級監督檢查發 現的濕地保護重大問題;
(五)一般濕地擬納入重點管理;
(六)濕地保護的其他重大事項。
濕地保護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本級林業主管部門承擔。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發展改 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城鄉建設、 城市管理、旅游、海洋等主管部門,統籌與濕地保護相關的各類 項目和各級資金,合理安排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
按照前款規定統籌安排項目和資金的,可以由政府指定或者相關部門委托其中若干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其他的項目、資 金管理部門應當共同參與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濕地保護科學研究、 技術創新及其成果轉換和推廣,支持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合 作開展濕地保護。
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專家庫和專家咨詢制度,為編制 濕地保護規劃、擬定濕地名錄及其范圍、明確濕地保護規范、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濕地修復方案論證與修復效果評價等提 供專業服務。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 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加強輿論引導,創新公眾參與方式,普 及濕地科學知識和濕地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增強全社會濕地 保護意識。
每年5月20日所在周為本市濕地保護宣傳周。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甌江山水詩路文化帶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組織研究、 挖掘、整理、傳播溫瑞塘河文化、楠溪耕讀文化、海洋漁耕文化、 廊橋文化等濕地特色甌越文化,將地域人文元素、歷史文化傳承、 自然生態景觀與濕地保護相結合,促進濕地生態文化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認種認養、志愿 服務等方式參與濕地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扶持濕 地保護志愿服務組織規范發展,引導有序開展濕地巡護、公益宣講、行為勸導等志愿服務活動并收集反饋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林業、水行政、生態 環境、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定期開展濕地資源調查評 價,建立本市濕地資源信息數據庫。
濕地資源調查評價成果應當作為編制或者調整濕地保護規 劃、采取濕地保護措施以及合理利用濕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應當依據本級國土空間規劃 和上一級濕地保護規劃并與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規劃相銜 接,明確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修復重點、合理利用和保障 措施等內容,體現當地生態優勢和文化特色。
市級濕地保護規劃 應當明確對本市重要濕地以及納入重點管理的一般濕地的相關 保護要求。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編制濕地保護規劃 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本行政區域 內重要濕地名錄及其范圍或者相應的查詢方式。
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 一般濕地的名錄及其范圍,并根據濕地調查、動態監測等情況適 時調整更新。一般濕地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濕地所在地 有關縣(市、區)應當將其納入本地區一般濕地名錄,并在濕地 范圍中注明各自的實際管轄區域。
一般濕地名錄應當明確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范圍 界限、濕地管理單位等事項。
第十五條 一般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人民政府同 意,市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納入重點管理范圍并實行動態管理:
(一)濕地生態區位或者濕地生態功能、效益重要的;
(二)屬于野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繁殖地或者遷徙洄游通道 的;
(三)濕地物種珍稀,或者有本地區特有植物、動物物種分 布,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并具有較高保護、科研價值的;
(四)具有顯著的歷史、文化意義或者本地特有歷史文化淵 源、價值的;
(五)濕地生態系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稀有性 或者獨特性,有較高科研價值、科普意義或者美學價值的;
(六)分布在河流源頭區或者其他重要水源地,且具有重要 生態學或者水文學作用的;
(七)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的;
(八)擬申報重要濕地的;
(九)市林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納入重點管理的。
擬納入重點管理的一般濕地,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 推薦或者市林業主管部門遴選,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市林業 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納入重點管理的一般濕地名錄及其調整情況。
納入重點管理的一般濕地由所在地縣(市、區)負責日常監 督管理,負有濕地保護職責的相關市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 責加強指導和監督。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一般濕地由所在地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設 立保護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 標志。
一般濕地保護標志應當標明濕地名稱、類型、范圍、保護級 別、濕地管理單位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納入重點管 理的一般濕地應當予以標明。一般濕地保護標志由市林業主管部 門統一式樣。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 納入重點管理的一般濕地的,應當征求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其他一般濕地的,應當征求濕地所在地縣(市、區)林業主 管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將林業主管部門反饋意見作為辦理 前述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并告知意見采納情況。
第十八條 市、沿海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開 展近海與海岸濕地保護及其生態修復,統籌實施近岸陸域和海域綜合治理,防治外來入侵物種,改善濱海生態環境。
加強溫州灣、樂清灣等珍稀水禽棲息地、候鳥遷徙地和特有 水生生物棲息地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南北麂列島等島嶼、 海礁自然生態風貌。
依法利用近海與海岸濕地,應當合理規劃,并采取措施預防、 控制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小微濕地調查及其生態現狀評估,征詢相關權利人、村(居)民委員會意見,分類分區域規 劃、指導小微濕地的主導功能、保護措施以及合理利用。
以住宅小區、村周邊的小型河流、湖泊以及坑塘、溝渠等為 重點,倡導濕地保護保育、保留原始生態,采取清淤疏浚、生態 修復、造林綠化、水系連通等措施推動形成小微濕地群,發揮小微濕地涵養水源、凈化水質和改善環境等作用。
引導因地制宜通過建設鄉村(城市)公園、開發生態休閑旅 游、提供科普教育體驗、發展本地特色農業等方式合理利用小微 濕地。推行利用小微濕地凈化農村生活污水、畜禽養殖廢水、農 田尾水、污水處理廠尾水等的水質。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利用與 濕地保護緊密結合,建立濕地生態用水補水機制,加強流域水環 境綜合治理。
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 在保障防汛抗旱以及應急搶險的前提下,應當維持河流、湖泊、 水庫等的合理水位,維護濕地自然凈化能力。
第二十一條 在濕地及其周邊從事農業、漁業等生產經營活 動,鼓勵采取綠色環保的綜合防治措施,控制農藥、化肥等農業 投入品和餌料的使用;確需使用的,推行定額施用農業投入品、 適量使用餌料,減少對水體、土壤和空氣的污染以及對重要生物 資源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紅樹林種植、 養護規劃及其經費保障,發揮紅樹林防風固灘、納污碳匯、調節氣候、物種保護等生態功能。探索碳匯權益交易等紅樹林生態產 品價值實現途徑,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紅樹林保護。
人工種植紅樹林應當事先進行可行性論證,征求林業、生態 環境、水行政、交通運輸、海事等主管部門以及相關權利人的意 見,減少對于鳥類棲息覓食、防洪、航運等的影響,并引導生產 經營方式向林下生態養殖、生態旅游、科普體驗等轉變。
鼓勵和支持紅樹林品種選育、引種實驗,開展紅樹林耐低溫、 耐鹽等生態適應性研究,推動紅樹林種植區域向高緯度地區拓 展。
第二十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統籌濕地及其周邊的基礎 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引導根據濕地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 性,依法合理利用濕地發展生態教育、生態農業、生態旅游和自 然體驗等服務和產業。
濕地利用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科學劃定適當區域,不得 超出濕地生態系統承載能力、破壞濕地生態功能。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破碎化嚴重或者 生態功能退化的重要濕地以及納入重點管理的一般濕地組織修 復可行性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適時采取搶救性修復、生態重建、 綜合整治以及其他處理措施。
因違法占用、開采、開墾、填埋、排污等活動導致濕地破碎 化或者生態功能退化的,由違法行為人及其債權、債務承繼主體 負責修復。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修復一般濕地,負責實施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分工,向市 或者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征求濕地修復 方案的意見并邀請 參與濕地修復效果評價。
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濕地監測、日常巡查、受邀參與等方 式,加強對一般濕地修復的后期管理和效果評估并及時反饋意 見。
第二十六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建立濕地動態 監測體系,利用地理信息系統、物聯網、無人駕駛航空器和大數 據、人工智能等技術,開展濕地景觀、生物群落、生態環境質量 監測以及氣候效應評估等,研究發布預警信息,并推動與野生動 植物監測、水文監測、海洋生態預警監測、氣象監測等監測體系 共享監測站點、設施和成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事關溫州濕地保護,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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